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辛○○
丙○○被告詠昇環保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兼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