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373號聲請人 許益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開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本票金額89萬元准予強制執行是否有誤(查9張本票金額共計98萬元),倘無誤,請具狀陳報每張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