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淑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0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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