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告甲○○
四被告乙○○
二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8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