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91年1月22日90年羅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並於91年2月18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3年8月4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宜蘭簡易庭於93年11月4日以93年宜簡字第3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於93年12月3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