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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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0號
第2061號第2076號第2077號第2078號第2079號原告 范國龍
戴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0樓
徐子傑 陳政復 林辰倧 蔡良蔚 被告 彭鏡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鏡濂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范國龍、戴匡、徐子傑、陳政復、林辰倧、蔡良蔚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