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下營鄉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柒萬貳仟元(每月薪資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尚可工作十四年),折合銀元叁佰零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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