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七九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ChuangYeShipping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營業所或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供足資證明上開資料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ChuangYeShippingLtd.之真正營業所或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