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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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院審計訴訟費用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零五百五十六元││├─────────────┼─────────────┼────────────┤│郵票費用│二百二十四元│已扣除退郵一百一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二萬零八百八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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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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