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三祥機械工程(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複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被上訴人成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受命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