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倍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1號、10
1年度毒偵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零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台中市○區○○○路○○巷○○號查扣被告潘倍嘉(施用毒品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透明結晶1小包,經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03公克),係違禁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明確,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0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1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01010000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30號卷第26頁參照),足認該白色晶體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上開說明,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