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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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3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進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文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爰
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逕自將他人之土地佔為己用,漠視他
人財產法益,又兼衡其竊佔時間、目的,暨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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