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博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部分無罪;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號「百分百自助KTV」之負責人,明知「心悶」、「 多桑 」等詳如附表所示八十八首歌曲(下稱系爭八十八首歌曲),係各該著作權人專屬授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享有以「影音隨選視訊系統」(即Video
onDemandSystem,下稱VOD系統)及「電腦點歌機」重製,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之音樂著作,竟意圖營利,未經金將公司之同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初起,擅自重製系爭開八十八首歌曲於VOD系統之電腦硬碟,並裝設在「百分百自助KTV」內,供不特定客人選歌點唱,以上開非法重製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金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八時四十五分,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點歌本一本、電腦主機十台。案經金將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五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憑。
(二)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前述罪嫌,係以下開事證為其主要論據:⑴被告坦認有重製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於「百分百自助KTV」之VOD系統硬碟內,供不特定客人選歌點唱之營業行為;⑵告訴代理人 張繼仁 、甲○○指訴被告上開重製行為未經合法授權;⑶被告雖曾一度取得告訴人金將公司之授權,惟授權期間屆滿後,並未續約,而非法重製系爭八十八首歌曲供商業使用;⑷另並有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書、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及點歌本一本、電腦主機十台等物扣案為證。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非法重製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被告所營「百分百自助KTV」之VOD系統硬碟內,於九十三年五月前即載有含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在內之歌曲,告訴人知悉後,乃要求被告與其簽約俾得到合法授權,雙方乃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簽立詞曲授權合約書,將店內VOD系統硬碟內所載之告訴人擁有重製權之歌曲「就地合法」。合約期滿後,因告訴人所授權之歌曲均為老歌,點唱率極低,故被告不願繼續簽約,「百分百自助KTV」電腦程式人員,乃將告訴人所授權之約千餘首歌曲刪除,惟漏未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此僅係因過失漏未刪除,被告於雙方上開合約期滿後,並未再有任何重製歌曲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關於被告所營「百分百自助KTV」,確有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與告訴人公司簽立詞曲授權合約書,取得告訴人公司授權,將含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在內之七百八十九首歌曲,重製於VOD系統硬碟內,供不特定消費者消費點唱使用,授權期間為一年之事實,有上開詞曲授權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本件被告方面的確一開始有簽約取得我們的授權,事實上在我們授權之前,被告方面就已經有自行灌錄包含本件八十八首在內的歌曲,後來因為我們有取得這些歌曲詞、曲著作的專屬授權,並且查訪發現被告有使用這些詞、曲,所以才要求他們跟我們簽約取得我們的授權使用,也就是就地合法的意思。」等語,足徵被告所辯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曾取得告訴人公司合法授權重製一節屬實。又證人 林禮賢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五月間我在故鄉KTV的總公司擔任歌曲管理工作,百分百自助KTV是我們故鄉KTV的一家分店。因為當時告訴人公司說我們公司的VOD系統內有他們的歌曲,所以我們公司下轄的四家店,就跟他們簽約取得授權。合約期間屆滿時,我們沒有跟告訴人公司續約,因為他們的歌曲都是舊歌,點播率很低。未續約後,公司方面有把告訴人授權的歌曲曲目傳真給各分店經理,下令要求他們刪除這些歌曲,是要一首一首從電腦中刪除。我們各分店的VOD系統內大概都有一萬五千多首歌曲。」等語,參以被告原取得告訴人授權之歌曲多達七百八十九首,嗣其VOD系統硬碟內之告訴人授權歌曲僅餘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可見被告所辯合約期滿後,有進行刪除原VOD系統硬碟內之告訴人授權歌曲之動作,僅漏未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而無另行非法重製行為一節,並非全然無憑。又衡情被告於合約期滿後,若有意留下VOD系統硬碟內系爭八十八首歌曲使用,其作法亦應單純不予刪除即可,而無須先刪除再重製,多此一舉。即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曾獲合法授權重製之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於授權期滿後,復有另行「非法重製」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至於被告於合約期滿後,未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而繼續留供營業點唱使用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係屬民事責任領域問題,而與刑事責任無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非法重製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經告訴」者,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是若非告訴權人,誤其有告訴權而提出「告訴」,其告訴仍不合法,若別無告訴權人為合法告訴之提出,則法院仍應以該案件未經告訴為由,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次按本件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乃告訴乃論之罪,此參照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即明,是若未經合法告訴,公訴人即遽予起訴者,自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公訴意旨係認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業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金將公司享有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而被告未經授權使用上開歌曲,所為侵害金將公司該等權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且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苟被專屬授權人欠缺告訴權,則法律對於被專屬授權人之保護將形同具文。是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八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本件首應審究者,乃金將公司是否業經上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利用,而得合法提起告訴。
(三)經查:金將公司就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取得授權之範圍,僅限於得將上揭音樂著作錄製於VOD系統及電腦點歌機之重製權,並未將「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一併概括授權予金將公司利用,此有告訴人金將公司提出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書附卷可憑,且告訴人於其所提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第三頁中亦載明「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告訴人未被授權,無權告訴」。故縱令被告確有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犯行,惟金將公司並未取得上開八十八首歌曲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即非告訴權人,則其提起此部分告訴顯不合法。此外,復查無有告訴權之人就此部分提出告訴,是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罪顯係未經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高英賓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歌曲名稱│編號│歌曲名稱│├──┼──────────┼──┼──────────┤│1│心悶│45│情人變朋友│├──┼──────────┼──┼──────────┤│2│多桑│46│情 海沐沐泅 │├──┼──────────┼──┼──────────┤│3│多情│47│牽手鬥陣行│├──┼──────────┼──┼──────────┤│4│惜緣│48│悲情的城市│├──┼──────────┼──┼──────────┤│5│奮鬥│49│無你卡快活│├──┼──────────┼──┼──────────┤│6│三角戀│50│無你我抹活│├──┼──────────┼──┼──────────┤│7│天要光│51│無聊的晚瞑│├──┼──────────┼──┼──────────┤│8│月圓時│52│感謝你無情│├──┼──────────┼──┼──────────┤│9│毛毛雨│53│愛你的記號│├──┼──────────┼──┼──────────┤│10│世間路│54│愛情看透透│├──┼──────────┼──┼──────────┤│11│命運簿│55│愛情無價值│├──┼──────────┼──┼──────────┤│12│孤單酒│56│漂泊的笑容│├──┼──────────┼──┼──────────┤│13│甭賭氣│57│漂浪的心情│├──┼──────────┼──┼──────────┤│14│挽仙桃│58│誰人陪伴我│├──┼──────────┼──┼──────────┤│15│針線情│59│難忘 朴仔橋 │├──┼──────────┼──┼──────────┤│16│情變卦│60│女主角不是我│├──┼──────────┼──┼──────────┤│17│等你啦│61│用心肝飲的酒│├──┼──────────┼──┼──────────┤│18│夢一場│62│你是我的兄弟│├──┼──────────┼──┼──────────┤│19│福氣啦│63│我是無心的人│├──┼──────────┼──┼──────────┤│20│一卡皮箱│64│我無醉是你茫│├──┼──────────┼──┼──────────┤│21│不通天光│65│男人情女人心│├──┼──────────┼──┼──────────┤│22│月圓思情│66│是你傷我的心│├──┼──────────┼──┼──────────┤│23│再三誤解│67│情也愁愛也恨│├──┼──────────┼──┼──────────┤│24│回鄉的我│68│情難斷夢袂醒│├──┼──────────┼──┼──────────┤│25│拒絕往來│69│愛一斤值外多│├──┼──────────┼──┼──────────┤│26│阿母的手│70│愛住治恨內底│├──┼──────────┼──┼──────────┤│27│阿母的話│71│愛的傷這呢重│├──┼──────────┼──┼──────────┤│28│俗擱有力│72│愛情的墓仔埔│├──┼──────────┼──┼──────────┤│29│看破的愛│73│愛難忘情難忘│├──┼──────────┼──┼──────────┤│30│真情夢醒│74│1990臺灣人│├──┼──────────┼──┼──────────┤│31│無緣的人│75│不通借酒來澆愁│├──┼──────────┼──┼──────────┤│32│等一下呢│76│今夜又擱為你醉│├──┼──────────┼──┼──────────┤│33│愛你這深│77│成功不是靠運氣│├──┼──────────┼──┼──────────┤│34│愛的笑容│78│成功離咱不外遠│├──┼──────────┼──┼──────────┤│35│愛情切啦│79│有人比你卡少年│├──┼──────────┼──┼──────────┤│36│播送溫柔│80│幸福人生靠甲治│├──┼──────────┼──┼──────────┤│37│分開一站仔│81│為你癡情為你迷│├──┼──────────┼──┼──────────┤│38│台北雨夜情│82│唱一首故鄉的月│├──┼──────────┼──┼──────────┤│39│必巡的孔嘴│83│不通乎我等乎我望│├──┼──────────┼──┼──────────┤│40│多情多怨嘆│84│你是我唯一的生命│├──┼──────────┼──┼──────────┤│41│男兒的志氣│85│你是阮無後悔愛的人│├──┼──────────┼──┼──────────┤│42│見面三分情│86│有情驚拆散無情驚拖磨│├──┼──────────┼──┼──────────┤│43│阿爸原諒我│87│故鄉限時批│├──┼──────────┼──┼──────────┤│44│青春賭一擺│88│留戀什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