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259號聲請人 劉育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鄧鈞壕林拓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事實及理由中記載「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鄧鈞壕及林拓
榮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自「110年4月13日」起算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聲請狀中載明聲請人於110年4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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