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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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滄勝具保人李碧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14220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碧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李碧鸞繳納現金後已釋放,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移送臺中地檢署執行,聲請人依據受刑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具保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號4樓,分別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囑託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均無效果,另命警前往上開地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受刑人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