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蔡采諭即 蔡彩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02│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300││└──┴───────────────┴──────────────┴───┴────┴───┘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