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03號聲明異議人 吳蕙霓 受刑人 邱士峰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緝字第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監獄行刑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53條第3項分別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是以,自109年7月15日起,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等爭議,應循行政訴訟途徑予以救濟。
三、經查,本件依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並非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而係對法務部108年間之法授矯教字第10801102100號函之撤銷假釋處分不服,且本件係於監獄行刑法施行後之109年12月15日繫屬於本院,揆之前開規定,聲明異議人自應循上開途徑以謀救濟,然聲明異議人卻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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