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滄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滄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機壹支(含其內0000000000號門號卡)、主機壹台(含電源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增列「本院搜索票、扣案物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2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手機1支(含其內0000000000號門號卡)、主機1臺(含電源線),均係被告所有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92號被告吳滄禮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滄禮與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111年1月18日某時許止,提供ks1688及tiger老虎網站(ag.ks1688.net及ag.tiger9999.net)帳號及密碼予 吳滄成劉銘章吳宜松楊易倫 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再由吳滄成等人自行以網際網路登入帳號密碼至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賭博網站ks1688及tiger老虎網站,下注運動比賽賭博,以電腦開出比賽讓分、大小論輸贏,再由吳滄禮與渠等進行結算,而吳滄禮則由吳滄成等人下注金額中抽取0.5%之水費,總計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嗣因警方於111年1月19日11時24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吳滄禮位於彰化縣○○鄉○○○街00巷0號住處進行搜索,並扣得手機1支、主機1臺(含電源線)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滄禮於警詢時及偵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滄成、劉銘章、吳宜松、楊易倫等人於警詢時及偵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含賭博網站蒐證照片)、賭客下注資料及手機LINE通訊紀錄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手機1支、主機1臺(含電源線)等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意圖營利,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被告與年籍不詳成年人之上游組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扣案之手機1支、主機1臺(含電源線)等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再被告犯罪所得1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03月31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04月12日
書記官包昭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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