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紫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紫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周紫駖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數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等共7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已6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2時3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2時27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42分許
③同年月日凌晨4時5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3時26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3時34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1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