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紫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紫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周紫駖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數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等共7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已6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2時3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2時27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42分許

③同年月日凌晨4時5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3時26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3時34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1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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