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 蔡銘煌
被告 蕭伶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七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林岳葳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 蔡銘煌
被告 蕭伶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七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林岳葳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