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鄭金松 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謝淑惠

被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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