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施養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被   告  丁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月8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
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原法院或審
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居住在屏東縣恆春鎮,請求由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等語。經查:被告住所地固於新北市,惟被
告既陳報其居所地位於屏東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被告居所地之本院應有管轄權。從而,抗告人聲明
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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