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雯歆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