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金融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文信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金融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674、8737、9136、9137、9990號、103年度偵字第3347、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祝文信被訴於民國102年9月間至103年3月26日加入詐騙集團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業於107年1月19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院卷十三第83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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