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 黃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按原貸款利率計算並收取遲延利息違約金。相對人現尚欠1,603,082元,其自107年4月15日即未依約繳息,經聲請人寄發催告函亦未予處置,且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業經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06年度司執丙字第40756號強制執行中,有拍賣公告可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出檔明細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丙字第00000號通知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1月24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1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路口厝││136-20│建│00│00│92.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3│彰化縣埤頭鄉竹│彰化縣埤頭鄉路│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5.13;二層:53.││全部│││││圍村竹圍路247│口厝段136-20地│造,住家用│76;三層:28.64;合計│││││││巷9號│號││:137.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