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奕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當庭宣示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吳永梁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幼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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