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告 吳游樹妹 被告 陳艷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許珮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