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晴歆(原名黃暐倫、黃蕎瑄、黃芮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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