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賴献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向富君 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36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84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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