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 陸玖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伍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980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46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共淨重0.2527公克),經檢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
2款之毒品,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97年8月13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4061、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二紙附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