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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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4.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每月扶養 黃陳彩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聲請人母親尿布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聲請人之各筆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除債權人 黃好 部分以外)、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蘇福久楊布蘇福基 黃春桂黃淑卿紀秀霞蘇寶卿 、張一賓、黃好、 洪啟禎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上開各筆債權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如上開各筆民間債權係因合會所積欠之會款,請提出合會會單,並釋明該合會之死會及活會會員為何。
8.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6、95年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各為1514元、2904元原因為何。
10.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
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11.請提出聲請人清償貸款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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