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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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一九二九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