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九O矯字第0三八一五三號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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