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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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廖秀琴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秀琴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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