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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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親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五百八十九條規定至明。本件被告乙○○之戶籍地雖設在高雄市○○區○○○路○○○號四樓,惟子女甲○○則與其母即原告丙○○同住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參,則子女即被告 李亭宣 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