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0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考績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考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六九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 銓敍部 以一法兩制方式,違法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且該部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華甄三字第一五三四九八號函釋意旨,侵害部分公務員之權益,鈞院原裁定及歷次裁定均未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均為違法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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