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5號
原   告  張漢興
被   告  郭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2張,金額合
計共新台幣(下同)120,000元,詎經提示,除其中編號12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被告已陸續還款3次,每次3,000元外
,其餘票款未付,因此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111,000元未償
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2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
│1│96/03/01│10,000│96/05/06│
├──┼────┼───────┼────┤
│2│96/03/01│10,000│96/06/06│
├──┼────┼───────┼────┤
│3│96/03/01│10,000│96/07/06│
├──┼────┼───────┼────┤
│4│96/03/01│10,000│96/08/06│
├──┼────┼───────┼────┤
│5│96/03/01│10,000│96/09/06│
├──┼────┼───────┼────┤
│6│96/03/01│10,000│96/10/06│
├──┼────┼───────┼────┤
│7│96/03/01│10,000│96/11/06│
├──┼────┼───────┼────┤
│8│96/03/01│10,000│96/12/06│
├──┼────┼───────┼────┤
│9│96/03/01│10,000│97/01/06│
├──┼────┼───────┼────┤
│10│96/03/01│10,000│97/02/06│
├──┼────┼───────┼────┤
│11│96/03/01│10,000│97/03/06│
├──┼────┼───────┼────┤
│12│96/03/01│10,000│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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