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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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59號
原   告  李弘宇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新台幣壹仟元,並具狀
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上原告與http://www.vfmtop.com/280883.html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
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
有明文。
三、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竟記載被告姓名為「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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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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