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64號聲請人 柯心慈
鄭宥萱 法定代理人 鄭惠萍 相對人 柯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轄區警察機關(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