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所涉犯強盜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罪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將其等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主文所示日期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