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更正為「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2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亦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投刑簡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又於緩刑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和審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4年5月25日執行完畢;上開緩刑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62號裁定撤銷後,前揭竊盜案件於94年9月25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於92年2月7日期滿而認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92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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