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南京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係「台北市」南京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臺北市」南京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