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劉倩妏 律師 傅馨儀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