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大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