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被告丙○○
庚○○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己○○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事件(98年度易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