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青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確認當事人能力,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青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確認當事人能力,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