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于王玉答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代表人 張子孝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詹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