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徐英娟 即 徐淑娟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多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7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在10日給付,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520元,總清償金額為97萬3,440元,清償成數為18.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有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2萬3,867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影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卷,第71頁,第93至94頁、第84頁至第85頁)存卷可考。
是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價值於更生方案第1期起至第72期止,每期增加清償1,720元,合計12萬3,84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9萬7,336元,扣除必要支出31萬4,544元後,並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7萬3,44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每月薪資2萬5,000元
,並無其他獎金,此有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6頁),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3,158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費824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
1萬2,334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794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52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523萬6,807元(依本院102年11月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97萬3,440元││5.總清償比例:18.5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95│26│├──┼──────────────┼───────┼──────────┤│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7,753│588│├──┼──────────────┼───────┼──────────┤│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9,141│1,263│├──┼──────────────┼───────┼──────────┤│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2,018│1,218│││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12│481│├──┼──────────────┼───────┼──────────┤│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3,481│1,40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759│1,54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5,691│557│├──┼──────────────┼───────┼──────────┤│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15,357│1,589│├──┼──────────────┼───────┼──────────┤│10│ 李有財 │1,880,000│4,854│├──┼──────────────┼───────┼──────────┤││合計│5,236,807│13,520│├──┴──────────────┴───────┴──────────┤│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