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立凱選任辯護人江百易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600號、第103年度偵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立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簡立凱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訊問被告後,觀其既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有關竊盜部分之所有犯罪事實,參閱證人 廖明宏 、 陳聖傑 、 周英佐 、 徐婉蓉 之證詞,兼佐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悉見被告多次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又其尚無俾供開銷之合法穩定收入來源,況更迭涉同一性質犯嫌,為其所不否認,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斟其一再影響社會治安,遂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且念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含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類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3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