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俞錦輝
代 理 人  林明侖 律師
相 對 人  李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本院11
0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雖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符合
法律扶助資格,並檢附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狀、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北分會資力詢問表、覆議審查表等件為憑,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民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之10
8年度雖無所得收入,但109年度所得收入為11,530元等情
,有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費用為1,990元,參酌聲請人之財產
所得及一般國民之經濟狀況,實難認為聲請人無籌措款項支
付裁判費1,990元之資力,依聲請人之收入及經濟狀況,難
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核與首揭法規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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